人和自行车混行是个馊主意
2008-03-07 18:02:00.0
人和自行车混行是个馊主意

记得以前读过一篇文章,名叫《美国法律中的“超现实主义”》,文中列举了美国一些州种种不可思议的法律规定,作者感叹说美国的一些法律不仅具有小说的超现实主义,还具有魔幻色彩。为了给读者直观感,我不妨给出几个例子。在美国科罗拉多州罗根县和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,至今还保留着一条古老的法律条文,该条文称:“在天黑之后,禁止妖怪进入城镇。”内华达州的一条法律规定:“在任何时候,都禁止妖怪闯进浴室。”

 鉴于诺贝尔科学奖一直被西方人独揽的事实,我一直认为西方人的理性思维比较发达,所以,我一直不能理解为什么美国人会坚守这些奇怪的法律。又如,洛杉矶的法律规定,在同一时间让2000只羊穿过好莱坞林荫大道属违法行为。那么根据此法,只要不超过2000只羊同一时间穿过好莱坞林荫大道,就为法律允许。那么,我想,一定会有市民问1999和2001只羊之间有什么区别呢?不知道当时的立法者会怎么回答这个疑问。

 过去,我把这些好玩的法律当成资本主义罪恶的铁证。不过,慢慢地我发现我们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规定,真叫我大吃一惊。记得十年前去青岛上大学的时候,看到城市道路有一些标识牌写着:畜力车、拖拉机不得进入市区行驶。我还纳闷:畜力车、拖拉机和自行车、汽车有什么区别?为什么后者就可以自由出入市区,而前者不可? 

来到广州,我又知道了另一个奇怪的规定:广州的东风路、广园快速路、科韵路等主干道禁止自行车通行。不得不说,这真有点超现实主义色彩:汽车,畜力车、拖拉机和自行车,都是公民的交通工具,为什么有的要受到青睐有的却被排斥呢? 

青岛的政策制定者没有给出为什么畜力车、拖拉机不能进入市区行驶的理由;广州市规划局倒是给出了理由:这些道路车速快、流量大,按照道路功能的定位以及对骑车人安全的保护,所以禁止非机动车通行。说实话,对这个理由,我实在想不通。我想,对此想不通的大有人在。既然道路按照功能定位来决定上面的行使者,那么,为什么没有一条专门的自行车道呢?只要看看那些骑着单车,在汹涌的车流中穿梭的危险镜头,就该知道一条专门的自行车道是多么必要了。 

很显然,这些政府管制中带有歧视色彩。正如《南方都市报》一篇评论文章指出的那样:大自然赋予人类双腿,不仅是用来踩刹车油门,也是用来走路和骑自行车的,同理,我们组织政府,并不仅仅是希望它为有车的阔人服务的,也是用来为没车的穷人服务的。所以,对提出“自行车不宜采用禁止或限制的措施”,“恢复原有的自行车道”等提议的人大代表,我给予由衷的赞美。为所有市民服务,尤其是优先为那些跑得慢的单车族服务,才真正体现了“以人为本”的真义。

 从这个意义上说,作为一名纳税人,我对市规划局等部门的答复很不满意:计划以部分人行道较宽的路段为试点,在人行道上设置自行车道。这不鸠占鹊巢吗?既有的行人并不会凭空消失,那就意味着人要和自行车混行,真奇怪这样的想法是怎么诞生的。自行车撞不过汽车,可行人也撞不过自行车啊!要想知道这样做的可怕后果,我建议市规划局等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,哪天下班高峰期步行或骑单车去走一趟广州大桥的人行道,那惊险和刺激,绝对不亚于看一场美国好莱坞大片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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